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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基层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程序,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渠道,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参照《黑龙江省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实行信息质量量化评价标准,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驻外机构上报信息采用情况,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领导批示情况、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一条信息被同级多个载体重复采用的,不重复记分,只记最高采用得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标准
  (一)《佳木斯信息》综合版或专报版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二)《佳木斯上报信息》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三)《佳木斯信息》网络版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四)《佳木斯信息》增刊采用的信息,标注“增刊信息”,每条3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送供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或市政府领导需要某个方面情况的信息,标注“专送”,每条5分;
  (六)各县(市)政府自行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底统一汇总、评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省政府《政府领导参考》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其它省级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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