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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8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9]35号 2009年2月19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市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更新工作全部完成,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已具备条件。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在现行基本运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的通知》(青价费[2008]294号)的规定执行。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后,计价器显示金额应为每客运车次的计程费用和等候、低速行驶计时费用之和,收费最小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二、执行时间。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费方式自2009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在调试计价器期间,已调试计价器的,按时距并计计费方式执行,暂未调试计价器的,仍按原行驶里程计费方式执行,但最迟应在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计价器调试并执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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