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标兵条件
1.积极参与“两好一满意”活动,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强,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实践,精通本职业务。创新意识强,工作思路新,重点难点工作有新突破,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确能起到标兵和示范带头作用,群众威信高。
3.依法执业,文明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未有群众投诉和医患纠纷,受到监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广泛赞誉,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协作共事,乐于助人,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优先考虑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不超过示范标兵总数的10%。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㈠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评选、审核、上报工作。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符合条件的,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向我厅自荐。
㈡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集体和示范标兵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下而上,严格按条件推荐评选,并逐级上报。
㈢推荐的示范集体和示范标兵要认真填写《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集体申报表》和《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标兵申报表》(见附件3、4)。呈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示范集体事迹材料限2000字以内,示范标兵事迹材料限1500字以内,一律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材料一式三份,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厅“两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于晓刚、刘志刚,联系电话:0531-67876284(兼传真)。
四、奖励方法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示范集体由省卫生厅授予“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悬挂于科室墙上;示范标兵分别给予记二、三等功奖励,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制作明示牌悬挂于工作场所,制作胸牌上岗时佩于胸前。
五、组织领导
为搞好这次评选工作,我厅组建评选全省卫生系统“两好一满意”示范集体和示范标兵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两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