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确认年度核验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专用章。
(三)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须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填报《年度核验表》,按照“年度核验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9年3月6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年度核验表》、网上回执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通过年度核验的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总部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司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市级连锁经营总部、所有许可证号以“京批字第直”开头的批发企业还须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上下载并填写《年度核验附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年度核验材料一并提交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四、年度核验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暂缓年度核验的截止日为5月20日。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验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度核验申请,报暂缓核验的原决定单位审核。缓验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暂缓年度核验的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提出年度审核申请,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
五、注意事项
(一)《年度核验表》的填报内容须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内容一致。
(二)在年度核验期间,暂停变更登记事项。需做经营项目变更的单位,需在该单位通过年度核验之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