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 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