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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含军龄、知青下放年限、精简前工龄、离职前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等),与参加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按前条第2项补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齐费用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规定一次性核定为430元/月,其中,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年限的,再按每满1年加发12元/月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逐月划拨。
  3、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年限的,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其中,按前项一次性核定养老金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均按15年计算。
  4、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原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保障性待遇(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不再享受。
  五、参保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人员均需提供本人当地非农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下放知青还需提供下放及回城资料;精简人员需提供精简时有关资料;临时工需提供反映本人与当地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关历史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有档案的需提供档案。
  2、按本意见参保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现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已离开单位的,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单位解体的,由所在地街、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在补缴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上述退休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退管服务费,纳入社会化管理。
  5、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参保人员单独建立信息库,纳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其他:
  1、原达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可以参照本意见补费参保(或退回本人原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在原缴费年限基础上补齐15年)。
  2、在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职(含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原机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本意见补费参保。
  3、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市已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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