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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8年12月31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原机关及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含合同工、小集体职工等);
  2、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
  3、曾在60年代被精简的城镇职工。
  二、参保原则:
  1、本人申请,自愿参保;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原单位所在地属地管理。
  三、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费,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年月起补缴;补缴基数原则上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也可由本人申请选择取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或80%、70%、60%);补缴费率为28%,并按规定计缴利息。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按规定接续缴费。
  2、办理补缴费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36000元、不低于27000元确定。其中,60周岁及以下人员,一次性缴纳36000元,61周岁起缴费额逐岁予以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6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27000元。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缴36000元的,个人帐户额度为13227元,缴费每递减600元,帐户储存额减少220元。
  四、相关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1、按前条第1项补费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执行(包括该文件规定按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算待遇的,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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