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可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调查和相关分析;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筹办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培育与推荐。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和授权工作,确保各项职能科学规范操作和落实。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制度政策,或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重大事项的,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五)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及资产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仍合署办公的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六)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七)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业协会工作评价体系。
(八)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协会要严格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变更和终止。对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合并重组;对管理混乱,功能萎缩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发展一批新型的、具有广泛竞争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省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