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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底以来,渭南市认真吸取澄城尧头斜井“10.29”重大瓦斯爆炸等事故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将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二月五日


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一、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主要指: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农机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有组织的群众集体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九)对自然灾害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事故。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行使对行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和群众集会安全管理;

  (二)市交通局负责危险路段整治、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道路施工、道路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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