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编制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坚持从全局的高度,全面考虑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用地部门之间、不同产业之间的用地需求,本着提高土地利用的总体效益原则,对各区域、各部门、各产业的用地矛盾进行协调。
2.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从各行业对土地的客观需求出发,统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利用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建设全面协调的转变,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土地整理力度,创新耕地保护激励制度,使耕地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贯彻国家“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挖掘低效用地,高效盘活存量土地。通过创新制度、制订标准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坚持土地的开发、利用、整理和保护相结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确保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土地资源潜力,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效益性和社会可承受性,保障区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坚持和相关规划衔接原则。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分析土地供应潜力,统筹土地资源布局,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有机结合。同时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编制依据。
1.《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环境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政策文件。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以上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的发展规划、省级以上的区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