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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人代表(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4
  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集中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参与研究开发的成员企业户数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名称、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集中研究开发协议或协议,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3. 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4. 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5. 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证编号、成员企业名称、所在省市、征管税务局(所)、成员企业分享收益比例和研发项目费用支出分摊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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