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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10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精神,就做好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按照全市的部署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全面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全面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各兽医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全面检查保藏设施,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漏。各级各类 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领取和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苗(毒)种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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