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区、县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和帮助解决投保事项,确保跨区作业无后顾之忧。
四、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检验,必须有二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执照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由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如不相符合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必须补全牌、证后方可参加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原国家标准GB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着重做好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备和动力性以及各操纵机构、传动机构的可靠性、灵敏性的检验。同时,在检验中还必须对噪音和废气排放按照环保规定予以合理的限制。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内签注“合格”,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按规定核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表”相应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
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发放“2009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09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积极宣传农机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使用者参加享受政府扶助的农机具综合险,进一步扩大农机保险的覆盖面。
七、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补检,并办理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