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交流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辖区内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各充装单位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进展情况。
(3)定期上报
每月10日前将各气瓶充装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内容包括: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重要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附件2)、取得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监督抽查等情况。
(三) 各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与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工作。
1.按时完成电子标签的粘贴及更换工作,及时将气瓶信息同电子标签绑定并进行数据上传,对使用流通过程中脱落、损坏的电子标签要及时进行更换补贴。
2.每月底必须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收、发等信息上传至上海市气瓶安全管理系统,自2009年7月31日起,各充装单位气瓶收发等信息必须通过网络及时上传至上海市气瓶安全管理系统。
3.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技术熟练的人员负责气瓶电子标签的操作、管理工作并且做到人员相对稳定,提高工作效率。
4.制定气瓶装卸、运输过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气瓶电子标签的保护,降低流通过程中气瓶电子标签的人为损坏率。
5.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包括备用)气瓶电子标签读写器,保证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6.进一步做好对气体经销商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确保在经营流通环节的气瓶安全和标签完好。
(四) 各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把检验质量关,同时也必须按照市府实事工程的要求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
1.核实送检气瓶电子标签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电子标签输入信息有误的气瓶应退回送检单位。
2.对于未粘贴气瓶电子标签的气瓶或电子标签不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气瓶一概不得进行检验。
3.及时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电子标签,同时将气瓶检验信息反馈送检单位,并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导入气瓶管理数据库。
(五) 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应积极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推进工作并督促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开发单位进一步做好软、硬件的改进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1.系统开发单位应进一步提高电子标签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并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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