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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集中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三、加大缴费基数稽核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检查长效机制。每年要对用人单位以前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检查。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及所得税汇算与社会保险费稽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核定或稽查核定。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核定手续、追加征缴额度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及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信息数据共享。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联合监督检查组,通过稽核检查用人单位用工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检查中发现的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四、保障核定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一)要切实加大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根据开展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工作经费需求,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二)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绩效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缴费基数核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及征缴任务的给予奖励。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漏报、少报、不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法进行追查、补核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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