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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核定内容,改进核定办法,核实核准缴费基数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按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但仍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属社会保险核定范围。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呼政发〔2007〕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对各类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全面核定与重点核定、实地核定与集中核定、申报核定与稽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参保大户实行重点核定,对规模较大的大中型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定;对小型用人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对无法联系和生产经营困难及已停产的企业,可视情况暂先按缴费基数的下限核定;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申报核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稽核检查。用人单位要在缴费基数核定后三日内将核定结果向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核定材料的,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基础上,按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标准直接核定其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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