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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收储公司等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情况的,市粮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承储(代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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