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收储公司等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情况的,市粮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承储(代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