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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粮食局申请承储资格,由市粮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发给承储企业资格证书。
  (三)承储企业在收购市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四)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
  (五)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六)承储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七)承储企业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八)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市级储备粮储存条件时,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报市粮食局审核确定。
  (九)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本意见储备粮的储存规定,适用于所有承储、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
  五、储备粮的动用
  (一)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市区或者部分区域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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