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市级储备数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市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订。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对经批准的“存储、加工、销售”合作和承储成品粮、代储储备粮的粮食加工经营等企业及经营大户的储备粮可采取灵活的轮换办法,实行常轮常新。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储企业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