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职责
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市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食收储公司)是市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其他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情况确定,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受市粮食局的委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质量的鉴定和出(入)库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