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9]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计量供热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行为,天津市供热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的要求,对《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9)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其中,第3.0.5、4.2.5(第1款)、5.1.1、5.1.3、6.1.2、7.2.3(第1、2款)、8.0.1、9.0.3、10.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