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②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或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76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①对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②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或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施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工程质量管理①逾期未改正的,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178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质量管理①逾期未改正的,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17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年4月7日施行)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质量管理①逾期未改正的,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       
1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工程质量管理①对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②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或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81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①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18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设安全管理①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同一项目再次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183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设安全管理①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同一项目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③同一项目第三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84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设安全管理①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同一项目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③同一项目第三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85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安全管理①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86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安全管理①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87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设安全管理①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②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88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2008年3月15日施行)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勘察设计管理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89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190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3万元的罚款。  
191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②逾期超过30日不改的,可处5000元的罚款。
 
192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193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②逾期超过30日不改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194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发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②逾期超过30日不改的,可处3万元罚款。 
19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3号 2007年11月22日施行)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管理①对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10-30万元罚款。
②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96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勘察设计管理①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197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勘察设计管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委托。 
198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处企业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19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2007年9月1日施行)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勘察设计管理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200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勘察设计管理给予警告,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201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②逾期超过30日不改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202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②逾期超过30日不改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203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勘察设计管理①对两年内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②对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20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①构成违反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任意一项的,处1万元罚款;超过两项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②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205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①两年内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对个人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②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206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①逾期不改的,两年内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②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07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①逾期不改的,两年内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②两年内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0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2005年4月1日施行)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勘察设计管理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09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勘察设计管理撤销注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10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勘察设计管理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4号 2004年8月23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勘察设计管理①构成违反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任意一项的,处1万元罚款。         ②构成违反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任意两项的,处3万元罚款。       ③构成违反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任意三项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       
212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勘察设计管理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3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管理①对机构罚款数额不超过1万元罚款的,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②对机构罚款数额在1-3万元的,处机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21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2002年9月1日施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