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湘价信[2009]17号 二○○九年二月五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行为,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各项价格工作公开、透明开展,增强民众参与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价格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部门加强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的有效方式,也是价格工作服务政府决策、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的重要途径。各级价格部门务必要加强对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为有效开展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价格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核机制,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
三、切实强化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省局综合法规调控处负责对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并负责对省本级价格公文信息公开进行保密性审查。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具体承办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2、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须公开的政务信息;
3、对拟公开的除省本级价格公文以外的其他价格政务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
4、上级和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价格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1、省、市(州)、县所有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的调整和规范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