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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的批复(2009)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2号 二○○九年二月四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衡价服字[2008]262号)收悉。为促进南岳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合理补偿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服务价值,考虑广大游客的承受能力,经审核成本和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国家八委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心景区进山普通门票价格,不分淡、旺季由每人次80元提高到每人次100元(内含价格调节基金3元,资源保护费5元,宣传促销费2元),其中价格调节基金比2008年的增量部分按衡阳市政府意见由你局征收,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由南岳区政府负责征收。你市政府应制定价格调节基金、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并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

  二、优惠规定,中心景区对乘客团体、旅游团体、学生、军人、老人、残疾人和宗教职业人士等特殊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授权你局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对自愿购买保险的,应单独设立窗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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