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和省新增计划投资项目,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0天。凡论证单位一年之内两个论证项目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报请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处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五)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各环节的流转节奏,优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审核、审批工作。海洋工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以一并编制,同时评审。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完善公示、公告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域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用海项目许可,在法定听证程序允许范围内,简化内部程序,缩短听证时间,提高听证效率。
(六)优化海洋环境许可工作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和省新增计划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二分之一。认真做好服务,事前对申报环评的报告书的形式审查更加细致,使企业少走弯路;事中密切配合,尽快举行专家评审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单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书,并及时出具审批意见;事后加强监督,帮助业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内部审理工作程序。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应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
(七)加快环评和论证工作进度。对申请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在收到环评报告书的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列入中央和省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其选址所在海域具有历史资料并可以作为环评和论证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需要各级海洋部门提供现状和历史资料的,应当及时无条件地提供,不得影响项目环评和论证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