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做好饲料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丰台区林业局),各饲料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饲料生产行为,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和《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2004年第38号令修订)规定,现就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凡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均须在每年3月份前将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交到生产地所在区县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到我局进行备案。逾期未办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