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统计信息平台肿瘤数据报告要求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9〕14号)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根据2008年12月12日北京市肿瘤防治办公室和北京市肿瘤登记处召开的北京市肿瘤防控信息工作会议要求,为保证我市肿瘤信息报告质量,自2009年2月1日起,北京市卫生局信息统计平台肿瘤报告部分系统更新,为确保数据顺利提交,现将数据报告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肿瘤范围
(一)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00.0-C97
(二)原位肿瘤:ICD-10编码为D00.0-D09.9
(三)脑脊膜良性肿瘤:ICD-10编码为D32.0-D32.9
(四)脑和中枢神经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ICD-10编码为D33.0-D33.9
(五)骨髓造血系统的特指恶性肿瘤:ICD-10编码范围为D45、D46.0-D46.9、D47.1和D47.3
二、必填项的设置
根据2008年12月12日培训要求,姓名、性别、生日、户口地址区县编码、户口详细地址、确诊日期(入院后确诊日期)、肿瘤部位编码、肿瘤病理编码、最高诊断依据是必填项,如未填写,系统提示不能通过的原因,请修改后再次提交。
三、增加逻辑审核功能的项目
(一)电话号码至少8位,外地号码填写格式为“区号-座机号码”。
(二)身份证填写15或18位。
(三)户籍地址区县编码参照《关于公布北京市卫生局统计信息平台〈北京市肿瘤新发病例上报内容〉数据接口标准的通知》(京卫信字[2004]9号)附件执行。
(四)最高诊断依据和分化程度编码要求在1-9范围内(详见附件1)。
(五)性别和疾病编码及肿瘤病理编码逻辑校验规则
1、男性
肿瘤部位编码不应出现:C51._,C52,C53._,C54._,C55,C56,C57._,C58编码。
肿瘤病理编码不应出现M类的8380,8381,8441,8460,8461,8462,8470,8471,8472,8473,8600,8601,8602,8610,8620,8621,8622,8623, 8632,8660,8670,8931,9000,9090,9091编码。
2、女性
肿瘤部位编码不应出现:C60._,C61,C62._,C63._编码,
肿瘤病理编码不应出现M类的9061,9062,9063。
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