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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暂行)》的通知

  四、监督要求
  (一)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制定本区(县)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按照市卫生局定期公布的核发卫生许可证的信息,每年对辖区内全部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辖区特点采取重点及专项监督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对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违法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涉及跨区或跨省等情形时,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或投诉举报,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某类产品或某些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本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报表(附件1)及行政处罚情况报表(附件2)上报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全市进行信息通报。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六、评价与考核
  (一)评价
  1、监督频次和覆盖率是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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