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暂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2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订了《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
卫生监督工作要求(暂行)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保证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及信息报送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一、监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
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二〇〇二年版)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203号)
二、监督对象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二)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三)医疗卫生机构
三、监督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根据《
消毒管理办法》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