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配合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要求,省环保厅成立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督查中心,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各地环保工作的督查。为积极支持配合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在我市开展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建立区域环保督查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苏中督查中心是省环保厅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代表省环保厅对我市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高度重视环保督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加强环保执法,切实把各项环保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保督查各项制度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对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落实环保有效监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总量减排、重点流域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环境信访案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督查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三、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我市有关强化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简报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市环保局要做好联络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汇报重点环保工作进展情况;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相关活动时,要邀请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派员参加,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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