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部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如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项目单位可于缴纳企业营业税的次年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政府视项目缴纳的企业营业税情况对项目单位逐年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的上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余额。
(二)具体要求
1.申请时间
(1)2009年以前开工,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且此期间完成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完成土建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提交申请。
(2)2009年以后开工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附件:1.2009-2010年新开工项目确认书(格式)
2.无锡市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格式)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2010年新开工项目确认书(格式)
编号:××××
单位:
经审核,你单位 项目符合锡政办发〔2008〕36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以下规费减免政策:
一、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即减免20%;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划技术服务费予以免缴;
三、工程安全监督费、档案编审费、白蚁防治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防雷图纸设计审查费等6项收费减半收取;
四、散装水泥专项押金、基建垃圾押金予以免缴;
请据此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规费减免或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