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锡政办发〔2008〕3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精神,现对两个《意见》中有关规费减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
(一)减免程序
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或市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新开工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或退费手续。
(二)具体要求
1.申请时间
新开工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
(一)减免程序
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缓缴或退费手续。
5.城市综合体项目缓缴的费用到期后,由相关收费单位负责向项目单位及时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