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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4. 规范建设标准。全省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村卫生室建设,建设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卫生室应做到诊察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应相应提高。对业务用房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要充分利用其他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省政府实行“以奖代补”,以县为单位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再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他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

  5. 明确人员资质。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医德良好,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要及时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优化学历、年龄结构。对有设置规划、无合格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允许具备资质的异地人员从业。鼓励县、乡退休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6. 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全省村卫生室机构名称,实行标识标牌、医疗文书、防保卡册、工作制度、收费票据五统一,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证、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消毒有记录、药品购销与新农合补助有台账。

  7. 加大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力度。改变现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方式,按服务人口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省级承担部分实行分类补助。乡村医生补助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

  8. 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根据职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院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院长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人员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个人收入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

  9. 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乡镇卫生院要在开展正常业务的同时,妥善解决职工的住宿、用餐等生活问题,为乡镇卫生院“留住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0. 完善投入机制。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对其职工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负担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落实《若干意见》中关于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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