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09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区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行动计划(2008-2010)》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及财务指标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长效监管机制,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同时,科学核算营运成本和费用,加强财务成本管理,提高公交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企业财务指标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度实际经营成本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公交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财务指标考核。包括公交企业的收入费用率、千车公里成本、燃油油耗、车辆维修费用率、人车比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 公交企业综合考核的标准详见附件,并将根据城市公交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行业检查与市民监督相结合、中介机构测评与行风监督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台帐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
第九条 政府设立公交企业综合考核奖励基金,鼓励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经营的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年度内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服务质量部分占60分,财务指标部分占40分,分别由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和财务指标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得出。
(一)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全额兑现;
(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至70分(含70分)之间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按照每多扣1分扣减1个百分点(1%)兑现;
(三)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70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在80%的基础上,按照每多扣1分再扣减3个百分点(3%)兑现。
(四)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全额扣除。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新区管委会和锡山、惠山区政府应当把考核结果作为对监管对象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