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老有所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未参保人员包括: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及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有单位的未参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单位和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过去同期当地规定的历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聘用的从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纳,从业人员本人按过去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