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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
市经贸委、市国资委 2009年2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等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降低企业医疗保险费率措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区企业,包括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按照企业办理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2009年1月发生工资起(2009年2月份申报)至2009年12月发生工资止(2010年1月份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1%的比例缴纳。2008年12月底之前已办理破产、关闭、撤销手续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区困难企业,可允许其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报《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市区困难企业,予以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正在享受社保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不重复享受,仍按原办法另行申报)。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具体程序是: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同时提供困难企业确认凭据、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按月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法院已受理的申请破产市区企业,在依法重组期间可对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月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具体程序是:企业填写《无锡市破产重整企业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同时提供法院民事裁定书(破产企业重整裁定书)、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月将生活补助费划入企业账户。

  四、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和技能培训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五、指导企业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涉及追诉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和监察投诉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此类仲裁和投诉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处理。

  六、指导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

  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七、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八、规范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

  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在2008年9月份前生产经营正常,受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10月份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困难,经评估恢复有望;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已经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以2008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裁员在职工总数5%以内);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信贷征信良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被评为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市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优先考虑。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经贸、国资等部门成立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进行集中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各区要相应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经贸、国资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情况(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由经贸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审核。

  具体程序是,企业填写《无锡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5),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生产经营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企业缴税凭证、近年度《无锡市社会保险登记证验收及申报工资自查核对表》、工资发放清单和考勤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经区认定工作小组初审合格后,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其享受扶持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困难企业可选择申请相应的扶持政策(见附件6),有关申请表可进入无锡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下载。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1. 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2. 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3. 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 无锡市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核表

  5. 无锡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6. 市区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流程(略)

  附件1:
  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劳动保障单位代码

 

参保职工   人数

 

困难企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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