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作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的意见》(甬党〔2007〕18号),提高效率,简化环节,区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制作、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作、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范围:列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或以分中心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的部门(名单附后),应统一制作、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制作: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与行政公章的内容、规格、式样等同,专用于行政审批。为便于区分责任,两枚印章在编码的第6位作出区分(第6位数字为“8”的用于行政审批)。
三、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启用:各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18号窗口制作印章,于2009年3月1日前自行发布启用。
四、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管理: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制作、启用可参照执行。
附件:列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部门(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列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
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农机总站(市农机局)、市经合办、市档案局(馆)、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