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府委托国联集团和产业发展集团指定或组建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专业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发展资金公司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发展资金投资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发展资金拟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工作;
(三)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为保证引导发展资金安全运行,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发展资金的开户银行。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发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转让。引导发展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
引导发展资金只能用于阶段参股,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引导发展资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和办公地点在无锡市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三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投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主要投资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产业、环保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不少于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