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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批复
(甬政发〔2009〕8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确认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请示》(甬交法〔2008〕5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法制办审查,现确认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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