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重点抓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坚持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重在消化吸收再创新,把抓好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作为开发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措施。采取具体措施鼓励企业重点抓好主导技术、关键技术、基础技术和成套技术设备的引进,加强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检测方法、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消化吸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集成和提升的再创新,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构建富有效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体系和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国外研发机构建立技术战略联盟关系,参与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通过合作研发设计、联合承包工程、配套协作制造等方式积极承接技术外溢,在消化吸收基础上实现再创新。加强对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引导,市科技专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财政科技经费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二十)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按照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鼓励引进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民营资本建立各类创业创新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创新投入中的导向作用,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杠杆,引导和鼓励科技投入。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不断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统一”和“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为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与协调,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与所在地政府领导根据需要可实行相互交叉任职,分工各有侧重。开发区管委会机构规格一般与同级政府部门机构规格相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一般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开发区管委会机构编制纳入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鼓励开发区开展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优化开发区管理运行机制。
(二十二)创新开发区开发机制。坚持政企分开,建立健全以开发总公司为投资开发主体的开发机制。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公司运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等现代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投入。鼓励开发区成立担保公司,加强与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等信保机构的合作,提升担保机构服务于开发区中小企业的能力,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