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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六)严肃查处渔业船舶从事非渔作业。加强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与执法检查,对从事非渔作业的渔业舶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该船清退出渔业行业,吊销有关证书。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渔业生产安全。

  (七)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督促渔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工作,防止渔业船舶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海事、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

  三、完善渔业安全监管机制

  (八)实施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积极做好渔业社会化管理模式的推广工作,创新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新机制。鼓励渔业船舶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推行 “定人联船”、“编组生产”、“乡镇、村级管理”、“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公司化”等管理模式,提高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水平。

  (九)探索监管联动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要突出加强与交通、海事部门的海上搜救联动,与气象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与公安边防的涉外渔业协同监管,与综治、平安办的平安渔场(港区)互动共管,切实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十)加强基层服务站建设。凡拥有渔业船舶的乡镇、村均应设立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实施安全管理。各服务站视辖区船舶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员,明确服务站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安全监管作用。

  四、强化渔业设施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渔港、避风锚地、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渔民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配齐安全设施,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

  (十二)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质量。加强渔业船舶质量检验,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修造船企业质量监督。从市外转入本地的船舶严格执行勘验制度,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基本适航条件,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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