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金融工作加快建设金融强市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16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设立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无锡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一次性安排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和各创业投资企业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两部分组成。该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经告知性备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可在下一财务年度申请风险补偿。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已通过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已按规定认缴风险准备金;
(三)投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四)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20%;
(五)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
(六)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第六条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