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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卫妇社字〔2009〕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2009年全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9年全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卫生工作的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突出强化妇幼保健工作,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重点工作如下:
  一、妇幼卫生
  ㈠继续做好“两纲”实施工作。坚持以贯彻实施“两纲”为主线,针对“两纲”重点难点指标和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联系,强化督导,推动妇幼“两纲”卫生任务的进展,切实做好我省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终期目标。
  ㈡实施《山东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行动方案》。严格掌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批标准,指导各地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组织全省产科质量专项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孕产妇和儿童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提高孕产妇和儿童死亡评审工作质量,针对死亡原因制定强化措施。
  ㈢开展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规范和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对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执法检查,指导各地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对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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