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四川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
(川环发[2009]20号)
各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要求,保护长江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月16日至3月8日针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开展一次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按照环境保护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确保此次行动取得成效。
附件:1、四川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2、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
3、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
4、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
5、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四川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长江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月16日至3月8日开展一次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特就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的
通过对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全面检查,摸清长江干流及其五条主要一级支流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情况,进一步规范直接排入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二、 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决定,成立以局长田维钊为组长,副局长谷声文、杨雪鸿为副组长,张攀俊、赵乐晨、明劲、赵向岁、杜明、廖激为成员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攀俊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整个行动的督查督办和抽查指导工作。各相关市(州)、县(区、市)环保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环保行动的实施工作。
三、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此次行动的范围主要为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及其五条主要一级支流(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嘉陵江),主要涉及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眉山、雅安、资阳、甘孜、阿坝和凉山等16个市(州)。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直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上述河流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和市政排污口。其中,“相当于直接排入”是指污水直接排入其他支流或沟渠,但排污口距长江干流或五条主要支流在500米以内的情况;工业企业主要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企业;市政排污口指乡镇级及以上的市政排污沟和排污口。
2、监测统计省界断面水质和各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浓度和排放总量、氨氮浓度以及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本次行动中的“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主要指重金属。遂宁市2个出川断面(涪江的老池断面、琼江的大安断面)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监测。
3、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并按照《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检查规范化标识的设立情况。
4、统计排入上述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名称和数量。其中,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不在统计之列。
5、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
6、在统一检查基础上,按照“一个排污口一册”逐一建立档案,并将排污口档案及照片通过电子文档传送省环保局统一存档,照片注明排污口名称及地理位置。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6日-2月20日)
2月16日,省环保局组织相关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动员部署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各相关市(州)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组织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共同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地于2月20日前将各市(州)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省环保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月21日-3月1日)
各地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部门对检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省环保局对各地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3月2日-3月8日)
各相关市(州)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照工作内容逐一分析,认真总结本次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分析研究检查数据,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3月6日18:00前将总结报告和报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件报送我局(报表在四川环保网上下载)。
工作报告要写明主要工作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的措施,总结报告内容要与表格数据相一致。各类报表按照统一的Excel格式报送。报表逻辑关系矛盾,报告内容含糊甚至与报表不一致的,将责令重新上报。若因总结报送不及时影响全省总结上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全省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动,将其作为2009年初推进地方环保基础工作,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做好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全面完成执法行动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执法行动的有关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此次长江环保执法行动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层层分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作到人。环境监察、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统筹排污口排查、污染物监测、排污口建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使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三)注重方法,搞好结合。 此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安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人员要克服人员少、条件差等困难,采取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结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受理投诉案件与现场查办相结合等方法,千方百计按时限要求完成好此次行动。
(四)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规范排污口设置;对工业企业的偷排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查处到位、整治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加强督查督办。各相关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督查指导,有力促进长江环保执法行动任务的完成。省环保局将采取参与地方行动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 加强宣传,做好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媒体,加大对此次长江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环保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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