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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等信息一并在项目月报时反馈。

第三章 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九条 每月10日前对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进行通报,以专报形式呈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并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电视台公开报道。

  第十条 对项目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在月通报中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分时适当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 对项目月报中反映的和日常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及时协调调度帮助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和共性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反馈,并请市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 实行季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分析会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目标。

  第十三条 对每季度的分析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第五章 实行观摩对比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相互观摩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现场。通过观摩活动,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观摩活动可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 观摩项目选择的原则是:看新不看旧、看大不看小、看在建不看前期,主要看产业项目。

第六章 实行年终总结制度

  第十六条 年终以月报告、季分析、项目观摩情况为基础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七条 年终总结评价按照《石家庄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计算得分,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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