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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 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 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 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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