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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各县(市)区工会、产业(局)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单,报经市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同意后,要在本地主要媒体和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工作单位、主要职务。

  三、表彰奖励

  (一)命名表彰

  2009年“五一”前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广播电视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河北省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个人,属于企业职工的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授予“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属于农民的授予“河北省农民劳动模范”称号。

  (二)奖励标准

  此次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奖励标准为特等劳动模范每人6000元,其他劳动模范每人3000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集体奖励标准为本单位一个月职工工资的奖金。先进集体是企业和非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一个月职工工资按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计算;先进集体是机关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一个月工资按受表彰当月在岗职工工资掌握。先进集体属于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为其拨付经费的同级财政负担;先进集体属于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先进集体属于企业的,奖励资金在本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组织领导

  市成立石家庄市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委员会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2),负责石家庄市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选机构。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确保推荐人选和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有关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名单确定后,认真填写《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初审表》和《2009年河北省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初审表》,一式30份,报表微机套打;推荐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还要同时上报《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企事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初审同意后,按要求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于3月15日前,将所有正式表格和500字简要事迹材料报市评委会办公室(简要事迹材料A4纸打印,同时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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