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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重点项目建设、节能减排、三年大变样、民营经济发展等我市重点工作劳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占一定比例。同时要做好女职工、女农民、青年职工、青年农民和少数民族职工、农民的推荐工作。

  二、评选条件、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评选条件

  职工劳动模范、农民劳动模范、先进企事业单位、先进班组(科室、部门)评选条件见附件1。

  (二)否决条件

  12004年5月以来,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金,不按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22004年5月以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32004年5月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42004年5月以来,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收、会计、审计、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52004年5月以来,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6截至2009年2月,没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获得“河北省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7截至2009年2月,对节能减排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三)评选要求

  1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好中选优。

  2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面向基层、兼顾各行各业。

  3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4省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5推荐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推荐农民劳动模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发改、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环保、人口和计生、安监、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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