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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130号)精神,为做好石家庄市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名额分配比例

  (一)评选范围

  1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我市境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副厅级及其以上的党政群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我市的农民、牧民、渔民,乡(镇)村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及经营、管理者,本县(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

  3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班组、科室、部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及各类人员比例

  推荐评选名额的分配,原则上以各地城镇职工人数、工会组织数、乡村从业人员数为主,兼顾效益和贡献,同时考虑省评选表彰委员会规定优先推荐范围和上届名额分配情况,统筹安排分配。

  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企业职工所占比例不少于55%(其中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劳模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高于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20%,);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中机关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38%,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20%);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10%。

  推荐评选的企业负责人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凡企业负责人又兼任其它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上报。

  农民劳动模范,一般农民、乡村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和在本县域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70%,村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15%,乡村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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