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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部门要结合全市开展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专项教育培训活动,重点解决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二是执法责任心不强,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查不纠,作风涣散,工作消极,玩忽职守,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等问题;三是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四是执法队伍管理不严,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资格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五是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处,违规收缴罚款,坐支罚款等问题;六是执法权利和利益挂钩,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和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

  三、全面清理和规范水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文书和礼仪,把《执法规范》落在实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机关是否符合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情况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处罚类别、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进行公示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实施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主动撤销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审查合格的,要将委托执法内容进行公示。

  各区县水利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水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或《执法规范》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程序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对本单位的水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格式、内容不符合《执法规范》规定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可参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示水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告》中水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完善。同时,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水行政执法礼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执法规范》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礼仪规定,切实搞好文明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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